2007年第13期简报:华东理工大学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发布人: 党办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0-03-19 访问次数: 198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要求,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学校颁发了《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校学〔2007〕41号),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并且必须是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是确定认定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确定认定工作机构:第一、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二、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院(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的成员名单应填写在认定工作组人员组成表中,同时报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第三、各学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填写在认定评议小组人员组成表中,同时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第四、学生资助办公室对各学院(系)成立的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是确定认定标准。参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2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3号)中规定的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上海市教委相关规定确定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为:认定标准设置为3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13元以下的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13元到320元之间的认定为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20元到480元之间的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由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13元以下的特殊困难学生发放带有星号的勤工助学红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13元到320元之间的困难学生发放勤工助学红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20元到480元之间的一般困难学生发放勤工助学白卡。
  五是确定认定工作的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八个环节:(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录取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还要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学生需到辅导员处申领或从学工部网站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3)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办公室部署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4)各学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5)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6)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7)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邮件或书面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所有认定工作必须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8)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是定期做好资格复查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和学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是加强全体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结合“诚信与自律”等教育工程,引导全体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从而及时改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