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党委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
发布人: 党办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8-08-09 | 访问次数: 1370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学校党委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党委印章为“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印章。 第二条 使用“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印章,需持《华东理工大学党委用印申请单》,经相关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一)重大事项,特别是上报教育部、中共上海市委等上级部门的文件、材料,必须经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方可用印。 (二)一般事项,需经党委常委、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三)常规性工作用印,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党办主任审核用印,无需提供用印申请单。主要包括: 1、已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相关材料 2、已经党委正式发文的相关材料 3、已经相关校领导签字审批过的材料 4、常规性的会议通知等材料 第三条 使用“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印章时,需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党委印章使用登记表”。填写内容为: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签发负责人、用印者等。 第四条 使用“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印章上报教育部、上海市委等上级部门的各类重要请示、报告等材料,需备份一套(文本和电子版)交党办留存归档。 第五条 “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印章由党办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 (一)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 (二)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三)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党办主任审核批准。 (四)印章管理人对印章使用有监督权,对不履行手续或不合法的用章,以及不当用章,有权予以拒绝。 第六条 华东理工大学“党委书记签名章”、“中共华东理工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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